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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婚前我投保了。被保险人是我的前夫。离婚时,我的前夫不得不拿回一半的保险现金。但是在那之后,我的前夫没有改变被保险人的名字。已经两年了。被保险人的名字仍然是我的前夫。他没有帮我换保险。对不起,我该怎么办你好,离婚前我投保了。被保险人是我的前夫。离婚时,我的前夫不得不拿回一半的保险现金。但是在那之后,我的前夫没有改变被保险人的名字。已经两年了。被保险人的名字仍然是我的前夫。他没有帮我换保险。对不起,我

离婚 2020-01-04 2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领取结婚证之前,父母给女儿的钱财,当然就属于女儿婚前个人财产。领取结婚证之后,父母给女儿的钱财,如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个人的财产,那么就是女儿婚后取得个人财产,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在婚后给女儿的钱财,就属于女儿婚后共有财产,配偶有一半权益。
    《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双方作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都有为孩子交纳和保存保险的义务。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 你好,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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