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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想起诉他的学生,说他们犯了侮辱和诽谤的罪行,但是学生说的是真的不是假的,但是在他们当中,学生确实在背后说了她的坏话。现在他想让学生公开道歉,他也想调查责任。该报告已提交学校处理。然而,三天过去了,没有通知,但是学生受到了老师的威胁和学生的威胁。现在学生受到了刺激。学校老师想起诉他的学生,说他们犯了侮辱和诽谤的罪行,但是学生说的是真的不是假的,但是在他们当中,学生确实在背后说了她的坏话。现在他想让学生公开道歉,他也想调查责任。该报告已提交学校处理。然而,三天过去

教育 2020-01-04 15: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要负法律责任。网络上的侮辱、诽谤与现实中的侮辱诽谤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侮辱、诽谤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如果侮辱、诽谤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可申请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 《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要件规定得都很明确,对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内容也作了规定:
    1、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是捏造和虚构的。即要求“被散布的内容必须不是客观存在”,如果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也不构成本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
    2、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所进行的。由于诽谤涉及的内容通常是不公开的,隐秘的,往往不为人所知,在审判实践中对该内容是否属“虚构”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其中如男女关系,按通常理解,非婚姻的男女之间交往密切尚不能指责他们有男女关系,只有在他们之间存在不正当性关系时,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男女关系。但证实这种男女关系,除了有人证实亲眼所见、或用照相、录相、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或对所生子女进行DNA鉴定等来认定外,其他诸如风言风语的传闻、人们感觉中的想象等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事实。而要证实男女关系是否存在却是比较困难的;指控方一般很少能拿到确凿的证据,而另一方似乎也难能证实自己的清白,因为证实自己清白的方式只是自己及被指为男女关系的另一方都声明自己是清白的,但自己本身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辩白,所具有的证明效力又有限;针对那些没有指明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的诽谤,无法通过其他旁证用排除法来证明,法院无法采信。如本案就属这种情况,按辩护人提供的十几个人的证言,都只是证明说知道黄某有这种事,但没有一个证实是亲眼所见或直接证实的。以上是诽谤罪举证责任
  • “别人多次恐吓”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可以报警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于警告罚款甚至治安拘留,若情节严重,造成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人身伤害的,可以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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