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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年8月初,我母亲在建筑工地受伤,当时她正从楼梯上提起一个混凝土桶,摔倒在她的右手腕和右肩上。医院诊断她为粉碎性颗粒状骨折。目前,医院不能治疗她的手腕,因为骨头太小不能移植。手术已经太晚了。是吃药和疗养的时候了。建筑工地应该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吗?目前,工人们的生活正处于无法自理的阶段。建筑工地应该如何补偿这种情况?谢谢!你好。今年8月初,我母亲在建筑工地受伤,当时她正从楼梯上提起一个混凝土桶,摔倒在她的右手腕和右肩上。医院诊断她为粉碎性颗粒状骨折。目前,医院不能治疗她的手腕,因为骨头太小不能移植。手术已经太晚了。是吃

保险纠纷 2020-01-03 17: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骨折可以申请劳动部门做职工劳动伤残鉴定。 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伤情可以定十级伤残。
    请求损害赔偿。
  •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人工地施工时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人在工地施工意外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不需要划分责任。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结算。
  • 成立工伤、发生工伤以后,要先看你所在的公司买了工伤保险没有,如果买了,由公司申报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确定工伤等级,你可以向公司索赔工伤赔偿; 如果你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你索赔工伤赔偿,是非常麻烦的事,你要先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后你申请工伤;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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