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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侯审申请者跟担保人能否是同一个人?

综合法律 2020-01-03 13: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关于取保候审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只要符合前述条件即可申请取保候审,故公安机关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尸体申请复检期限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对尸体的复检时间应以收到鉴定结论为起算时间,不是以死亡时间为准;而且除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期限应计入办案期限;
  •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的申请理由有四个方面: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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