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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去年申报的独生子女费,至今没有消息,独生子女费是怎么支付的? 每月发行还是每年发行?什么时候发行?

综合法律 2020-01-04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 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一)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二)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三)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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