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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抚养费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离婚 2020-01-05 21: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需要男女双方身份证、离婚协议、离婚证,原房产证、土地证,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变更,只缴纳手续费不需缴纳税,变更到一方方名下,之后再办理交易过户;全国基本同样规定,都是按这办理。
  • 房产证加名后,离婚时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况:
    1、首先要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房产证上有其他第三人的名字,需要对房产的所有权及份额进行确认,一般是进行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诉讼,查明、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后,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需要另诉,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
    2、另外在婚前双方就已全额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此时因房屋属于双方的婚前财产,双方对房屋是按份共有关系。因此,就应该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占产权的份额比例。
    3、若共同购买房屋的二人结婚后再离婚,按照二人已经确定的比例分割,他们分割的不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而是二人婚前按份共有的财产。
  •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 一、关于子女的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其月收入的20~30%按月支付;有条件且对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一次性支付;
    二、关于房子,属于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主张要房子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双方都要房子的,谁出的价钱高归谁,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双方都不要房子的,将房子出卖后,分取买房款。
    三、车子、股权与房子的分配方法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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