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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隐瞒四十万元的犯罪事实,自首后返还犯罪所得,而不是主犯,应如何处罚?

刑事辩护 2020-01-06 1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杀人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杀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即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提法是“赃款赃物”,而我国《刑法》中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原则主要体现在其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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