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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2001年7月租我一部装载机,月租金14000元,租赁间拒付租金,于2002年4月25日勉强算账但仍不付款,更不愿打欠条,不得已让我写欠条内容,被告认可签名。当天,被告出具有算账单,我给被告出具有证明,其内容为;我与被告在连云港的账目一切算清,二人互不纠缠,另外,被告打欠条一份,没付款。以上事实法院都认定。可是,由于中间公安局让商丘京九出了个假鉴定(后自行撤销)否认欠条合法性。后又申请多个机构鉴定,说法不一,最后,法院又委托上海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结论是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现在,被告不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对欠条的真实合法性不予认定。现我欲打算申请再审,恳求诚意帮忙的律师指教。

债权债务 2018-08-24 23: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活中,因拖欠租金纠纷闹上法院的现象不常见,一是金额小,打官司不值得,二是出租人会及时止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协商处理即可。但如果存在承租人拖欠租金数额很大,需要支付大笔违约金等情形,我们建议最好尽早委托专业租赁合同律师介入,协助追偿、收集证据资料等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让律师到法院起诉追偿。
  •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人身性,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只要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动摇,即可解除委托。   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
    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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