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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XX某村的群众,有户籍,有地,也是房基地,可是没建房子,动迁时我该怎么做?

房产纠纷 2020-01-05 15: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补偿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项目的政策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因此按户口补偿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
    另外延伸一个问题,只有户口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是否有补偿?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按户口补那么我的户口在就应当有相应的安置就补偿。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并不享有房产证的效力,所以在宅基地上登记的姓名并不直接意味着对土地上的房子享有所有权。
    房产所有权是物权,如果宅基地上的房产并没有房产证,爷爷的兄弟并不是对房子享有物权,物权以占有为公示。行动建议:建议收集爷爷建造房屋的证据,包括实际使用的证据,若爷爷和兄弟对房屋的归属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充分,应依法确定诉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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