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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幼儿园老师,我们在这里工作已经五年了。 幼儿园今年也没有和我们签合同。 我没有为老师们购买社会保险………

保险纠纷 2020-01-08 16: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都要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2事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合同一方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取得补偿。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救济方法。

  •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所以你要您为企业提供劳动的那天开始,劳动关系就已经成立,与是否交社保无关。
    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如果不交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应当按时发放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进行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先向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履行,用人单位拒绝的,可以由劳动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进行起诉。
  • 可以主张补缴社保,享有每年2个月工资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
    无故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主张用人单位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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