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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要转授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同意由公司原股东购买,如原股东无人购买,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董事会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对被转让的股本金有优先的认购权。”问题: 有一个股东要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现在董事会开会决定不同意该位股东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主要是董事会成员认为转让价格过高,不利于董事会成员优先购买。该决定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转让 2018-08-25 06: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放弃优先股权购买权是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即告生效。
    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通知时,可以主张或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新《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需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2、对转让出资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需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协议中应当列明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转让的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文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敏;并报送。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6、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7、向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对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变更。

  •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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