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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的右手受伤了,这是工伤。她请了三个月的病假。她问她的律师如何计算这三个月的工资。

劳动纠纷 2020-01-06 1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
    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为了缩小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所以本案中只要你的平均工资都是3900元的,那么就按3900元计算。

  • 1、如果厂方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下,其要求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2条第三款之规定与其交涉。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已经超过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之中,规定的医疗期间,且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亦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则厂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的,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不适用于40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则不可以依据该法40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问题的回答而言,需要结合劳动者自身不同的状态,不同的案情确定究竟属于上述之中哪一种情形,以采用正确的方式维权。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u96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月工资3000,月休4天,上了20天,休息两天,劳动者实际工资=月工资÷
    21.75×实际出勤天数,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实际是逃避加班费等内容,属于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二、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2、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劳动者有欠条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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