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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企业上下班4月,失业险也交了四个月,如今企业叫我自动离职,我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嘛

保险纠纷 2020-01-06 15: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领取失业金需要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如果员工本人辞职的话是无法领取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证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赔偿的途径有三种: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三、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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