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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本人在一单位开发一款产品,其中一套机构被报了实用新型专利<公开(公告)号为CN2885514>.本人2006年离开单位后,2008年,用同样的机构,申报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公开(公告)号分别为CN201239979、CN101337363>。但两者申报的内容、权利要求各不相同,不知是否有可能发生纠纷?如发生纠纷,又怎样维权,

2018-08-25 0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2)公司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个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 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下列几种:  
    (1) 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纠纷。中国专利局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即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 关于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纠纷。  
    (3) 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  
    (4) 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5)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6) 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7) 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8) 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的纠纷包括关于是职务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
  • 专利权人为维权,可能会向地方专利局申请处理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专利局还是法院都要求专利权人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你按要求取得了检索报告,自然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向专利局申请处理或向法院起诉,以维权。
    实质审查不适用与实用新型,所以本身也就无法做,而就维权而言,也无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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