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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学生,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了一周,除了曾签订一份保证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的保密协议外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想要辞职,但老板说必须再工作两周,否则就要进入司法程序。 我并不想再呆两周,所以咨询一下,他是否真能启动这样一个司法程序?我应该如何做?可不可以直接离开?

合同纠纷 2018-08-25 07: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签订劳动合同单签了保密协议,规定辞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及业务,违约金100万,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般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条款,公司需要在劳动者辞职后每月为你支付补偿费,如果不支付,该协议是无效的,此外,约定的期限也违法。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您好,保密协议是有效的,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竞业限制适用于解除合同之后员工不能从事同行业工作,最长只能两年。
    在这两年的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应当支付每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你现在的协议其实限制了员工离职的自由,无效的。
  •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条款: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保密信息的定义;  
    3、保密期限;  
    4、保密义务;  
    5、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  
    7、争议解决;  
    8、双方签字及日期。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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