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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8年退休的,退休时是自己在劳动局代理中心缴纳劳保费,当时没有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现在可以补领吗退休时是自己在劳动局代理中心缴纳劳保费,当时没有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现在可以补领吗

调解 2020-01-08 1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全国各省都有相应的政策;  
    一、农村户口的,全国任何一个地方都有相应的奖励扶助政策;  
    二、城镇户口的,最近几年也在慢慢普及。比如河南省,今年就刚刚推出这项政策。  目前,在全国已实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制度的省份,城市和农村奖励标准各不相同。河南省从2005年起,对部分农村地区实施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但并未覆盖到城镇。这次新政不但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同样享受到奖励扶助,而且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也就是说,从2015年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今后每人每月都将领到不低于8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市但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市城镇居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4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
  • 退休人员缴医保费满15年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十四届人大第八次常委会审议,其中的焦点就是关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下简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规定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缴费年限的折算或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广州市一直按照1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缴纳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了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原因为:  
    (1)广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积累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参保人缴交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每年按比例计提使用,而按近两年的计缴金额和参保人数计算,现行规定的10年过渡金仅够退休人员3年使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和人口寿命的延长,退休人员数量将不断增加,医保过渡金积累将不断下降,基金的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2)随着医疗物价标准的调整、整体物价水平的上升以及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参保人的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增长已势在必行。  
    (3)全国对最低缴费年限没有统一规定,最高的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最低的男女职工均为15年。广州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现行规定的10年改为15年,是基于两个原因的考虑:一是广州市的缴费年限较其他城市明显偏短;二是为更好地与省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衔接。  另外,为避免引发广大参保人员的矛盾,保持医疗保险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条例》体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
  • 社保到退休的年纪才可以拿退休金。
    养老保险必须缴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延迟退休除外)。
    如果有单位,即使缴满15年,但职工还未退休,企业还得继续缴费,直至退休;个人缴纳社保的话,可停缴,也可继续缴纳。
    根据当地政策,肯定也继续缴纳好,养老保险是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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