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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碰撞不是严重的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会被扣留吗?

交通事故 2020-01-09 10: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
    第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
    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
    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否则,认定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是逃逸难免过于严格,同时于法无据,于情不合。
    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为很明显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该认定其有逃逸情节,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虽然有离开现场的情节,但其主观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认定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对于李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虽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但其不是从交通事故现场离开的。
  • 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对于无法修复的,赔付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 交通肇事拘留期限是多久
    1、《治安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时间当然从做出拘留决定实施拘捕后起算,拘留通知书上面会有记载 。拘留后37天内检察院会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批捕后,就是长时间的羁押,等候法院审判 。
    整个过程通常需要5个月左右 。
  • 未成年犯罪处罚适用哪些原则?
    (一)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三)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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