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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诉讼时效期间是对于全部案子的吗,還是只对于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而不适感用作刑事案件公诉案件

诉讼 2020-01-07 15: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重婚罪允许受害人进行自诉,此时提起重婚罪诉讼的人成为自诉人。在重婚罪自诉案件当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就是自诉人,那么重婚罪自诉人自行取证: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从诉讼本质上看,这不是很大的区别。
  • 申请仲裁讨薪时效期为一年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讨薪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如果过了时间,仲裁委员会应该不会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了。另外,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受理劳动双方的争议。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果有类似的情况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仲裁期间可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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