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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相互衣食住行二十年沒有结婚证书是合理合法夫妇吗?

综合法律 2020-01-11 18: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舰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
    承人的遗产。”
    (1)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指的是夫妻自登记结婚,领取结
    婚证之日起,至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止的期间。
    一方死亡后,活着
    的配偶得到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已不在婚姻存续
    期间。对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否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参照后
    面附的有关司法解释。
    (2)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指的是夫妻各自或共同取得的财产。
  •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即属于合法夫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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