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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收到起诉书几天后开庭,嫌疑人在拘留所告诉家人是否说话

损害赔偿 2020-01-11 14: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上诉法院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开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
    (1)一审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如果二审法院受理后,应该积极跟二审法院协商,促成开庭审理。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 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1.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2、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3、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 债务追讨刑事案件的原告是公诉方,即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具有侦查权,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主要是职务犯罪类案件,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以外的犯罪案件。
    对于被害人不起诉的犯罪行为,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自身职能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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