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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胜诉,对方没有付钱,执行厅让自己调查对方的财产。

债权债务 2020-01-11 16: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济纠纷,法院已经判决, 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该二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间的,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您好,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去申请执行监督吧。
  •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上述规定表明,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
    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发球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罪犯的正当债务,需从没收财产中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酌情偿还。
    如果在没收财产中有罪犯侵吞、霸占、抢劫他人的财产,经被害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如果发现罪犯需用没收的财产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应当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执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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