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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听说借款人逃走了,我现在又打电话了,可以起诉吗?

债权债务 2020-01-11 06: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立案受理范围,同时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不得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应当到法院起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明确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债,从中提成牟利。
    非法动用强制措施,侵害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对借机中饱私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 起诉对方借钱不还需要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去哪个法院起诉?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应当准备好哪些相关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者证人担保等);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   
    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6、还款通知书;   
    7、还款付息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利息计算的依据;   
    10、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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