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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球童工作,上班时间内被球车撞至左腿胫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社保按1940基数赔付我11640元;因做球童公司没给底薪,工伤期间按每月500元发放工资给我,我离职时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怎样来算

劳动纠纷 2018-08-25 15: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可以交给工伤鉴定部门,治疗终结可以进行鉴定等级。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是说,工资至少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日期都有约定,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双方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支付工资。另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有些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对“克扣”一词,应做进一步的理解:在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率相联系,经济效率下浮导致工资必须下浮的;劳动者请事假的,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的工资,不能视为克扣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能视为无故拖欠;另外,用人单位确实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这种情况也不是无故拖欠。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获得的前提是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该两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可以交给工伤鉴定部门,治疗终结可以进行鉴定等级。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是说,工资至少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日期都有约定,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双方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支付工资。另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有些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对“克扣”一词,应做进一步的理解:在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率相联系,经济效率下浮导致工资必须下浮的;劳动者请事假的,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的工资,不能视为克扣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能视为无故拖欠;另外,用人单位确实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这种情况也不是无故拖欠。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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