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老师。2001年我在单位工作时受伤,四年级时致残。我辞职了,每个月都领取伤残津贴。我于今年7月正式退休,享年60岁。在此期间(18年),没有服务年限,对吗?谢谢你

综合法律 2020-01-13 1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退休后的待遇,是和没有工伤人员待遇一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所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目前国家、省对缴费年限的统一规定尚未出台,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样,例如:武汉市的医保政策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看本人医疗保险已缴纳了多少年、是否符合那时政策要求的缴费年限,如缴费年限还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需按规定的标准补缴。
  • 从1998年开始交养老保险,计算退休金的工龄是交养老保险的工龄。
    养老保险不是必须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的。
    一、退休的待遇是按缴费年限算的,类似原来的工龄,有人把缴费年限按照习惯称为工龄,其实不是一回事。
    二、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
  • 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是长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故可以看出:伤残津贴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三门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