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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因工负伤后,面部留有不上1cm的伤疤,归属于工伤范围吗?

劳动纠纷 2020-01-13 0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相关规定,因工受伤后,在治疗的同时,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之内向当地社保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本人或直系亲属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否则会被不予受理;工伤治疗终了后,凭工伤认定书,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对照《工伤赔偿标准》中相应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可(如果同企业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可以不走这一步);仲裁结果出来后如企业不执行,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是因工受伤了几个月,还没超过一年的申请时效,您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赔偿是全额赔偿,不同与人身损害赔偿,符合工伤治疗之需,全部支付,不存在过错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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