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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推销员担保了他的融资业务并签署了协议。老板跑了。推销员有责任赔偿吗?

综合法律 2020-01-14 12: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流程:
      
    (一)受理,客户申请受理与项目立项;
      
    (二)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三)审批,包括项目融资方案审批、担保调查审批、放款审批;
      
    (四)放款,包括面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发放;
      
    (五)保后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和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六)风险预警,包括责任划分、处置方式、预警方法和违规处罚;
      
    (七)代偿流程管理,包括风险客户认定、代偿流程、债权追偿、项目终结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

  •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一、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如果这笔业务结束,以前计提的到期冲回,未到期的保留。
    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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