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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如何计算医疗事故伤残赔偿?等级是二级和二级,相应的等级是三级。它补偿护理费用吗?你如何计算护理费?

医疗纠纷 2020-01-31 07: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造成以下伤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
    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 医疗事故赔偿三级乙等标准【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关键看医疗损害发生的时间,如在2010年7月1日前,则适用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在2010年7月1日后,则适用新的《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损害。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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