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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离婚时有离婚协议,男方净身出户,什么都不带,还要支付女方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但现在男方以离婚协议有失公平为由,同时证明自己已经再婚并且有2个孩子要抚养为由不予支付,男方在铁路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900元,女方有退休金900元。请问这样的问题,女方能胜诉吗?如果调解的话,会有什么结果呢。如果起诉男方 应该运用婚姻法哪条呢?因为男方当初是有外遇所有导致的协议离婚,但女方并无确凿证据。男方的配偶开有一个足疗店,也是离婚的,

离婚 2018-08-25 2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方在离婚时,是否选择净身出户,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利范围。但这与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没有任何关系。离婚双方当事人作为孩子的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而逃脱抚养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田某要求谭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离婚后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男女双方因抚养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判决后,男方拒不执行抚养费判决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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