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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于200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父亲去世.2009年1月21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0年3月25日>.回家后,因得知隔壁村江某到我朋友家中骚扰他妈妈,还经常半夜三更喝了酒来我家敲门,害的他妈妈担惊受怕长达两年的事,想到家里没有爸爸,因此他非常气愤.2010年1月17日晚上11点过我又得知江某酒后又来我家敲门,大喊大叫,1月18日我酒后在回家的路上买了两把刀放在车上,找到将某家把他打伤了,1月23日我得知江某那天被我砍伤在医院,我也去医院看望他了,医药费也全部付清,2月3日也在云溪派出所里调解了此事.3月11日又被拘留,3月23日被逮扑,5月28号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我们都认为区人民法院判的太重.

刑事辩护 2018-08-25 2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拘留不一定会被判刑,即使是刑事拘留也不一定会判刑,要看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要判刑的。刑事拘留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刑事拘留是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如果折抵羁押日期不够1/2,尚不能办理假释。
  •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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