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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夫妻二人均35岁,不孕无子女,想领养孩子,有未婚妈妈想将孩子送养给我们,我们签订的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吗?需要去公证吗?

离婚 2018-08-26 0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送养材料的提交方面也很严格,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必须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或办理涉外送养的,均须提供相应证明。

  • 作为领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送养子女,需要孩子父母一起,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n《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n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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