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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分居三年了,还没有离婚。她有婚外情,怀孕了,生了一个孩子。这算婚姻犯罪吗?

离婚 2020-01-23 14: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则不存在婚姻关系,我国法律从94年开始也不认可事实婚姻的说法,故不存在通过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
    2、两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比如被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去世后继承的权利等等。如果子女还未成年尚年幼,现在你的朋友可以通过起诉要求探视、或者要求对方承担一半抚养费用,这些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
  • 婚外情可以作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数额需要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 婚外情按法律如何处置?婚外情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它违反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即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如果引起夫妻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可向对方提起精神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只有婚外情中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构成重婚罪。受害方可持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外情生的孩子待遇同婚生子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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