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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写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委托人证,村民委员会盖公章,被告方彼此签名,如今是不是合理

离婚 2020-01-25 00: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 只要是房屋产权人或者持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法有效,反之则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从而签订的协议。
  • 工伤仅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协议如约定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时,依据协议内容处理。符合我国民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如合同对于能否继承未作任何约定,发包方与个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的,严格意义上来讲,承包权是不能继承的。
    因为作为承包合同主体的被继承人死亡,主体资格丧失,承包合同终止。但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即使发包人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允许被继承人的亲属继续承包,也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重新发包,而不是继承事实。
    如合同对于能否继承未作任何约定的,发包方与家庭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的,并且作为承包合同主体的家庭依然存在的,被继承人在承包权中的份额是可以被继承的,继承主体应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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