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交2年零4个月失业保险,失业后可以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保险纠纷 2018-08-26 05: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需经过以下程序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需经过以下程序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石家庄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