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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我用闺女姓名买房子,如今离婚了,他寻找那时候汇钱直接证据,他可以房屋要回吗

离婚 2020-01-17 1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发生家庭暴力,对方有殴打行为的,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好报警回执。

    二、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司法所等部门寻求帮助或者调解,若有作调解,则相关书面调解资料应保留好。

    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不管严重与否,都要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资料。

    四、发生家庭暴力后可自行对现场及伤情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

    五、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

    六、诉讼时还可以申请了解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
  • 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则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购买,其性质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分。

  • 1、离婚协议中把房子过户给孩子属于赠与行为。这个赠与行为不是单独的一个赠与行为,是结合了受赠人父母就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的一个利益情感平衡的行为,带有浓厚的特属身份关系行为,是依附于孩子父母夫妻关系解除的特殊赠与行为,既然是有身份关系的赠与,就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关于任意撤销赠与之规定。
    2、即使双方没有及时按离婚协议履行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也不能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受支持。据此规定,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房子归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社会公示公信力,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离婚协议中的一方在离婚后,又对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约定反悔,并不涉及第三方保护。因此其反悔主张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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