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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另一方应对帮我十万元,但另一方不执行,假如必须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缴纳是多少花费?

综合法律 2020-01-18 00: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自动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将会承担如下后果:

    一、负担执行费。执行费由人民法院按规定向因败诉而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收取。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的利息或者参照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对当时存款支付的利息计算,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就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其数额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大小来确定,同时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原因及履行能力等来决定。

    三、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上述罚款和拘留措施,对同一当事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另外,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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