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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拆房,拆水拆电,现谈违建强拆方法,面积300多平方只赔偿15万人

综合法律 2020-01-20 0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违建强拆程序分为四个。程序一:向业主送达《违章通知书》。按法律规定,《违章通知书》应有业主本人签收,所以必须送交本人。程序二:向业主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同样,《限期拆除决定书》也要由业主本人签收。
    一旦签收,业主有15天的自行拆除期。如果过了15天后依旧不拆,业主还有2个月的行政复议期及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两者合并不超过3个月)。程序三:如果3个月之内,业主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城管部门将向政府申请《行政强拆令》。
    程序四:城管部门依据《行政强拆令》制作《强拆通知书》,之后才能实施强拆。
  • 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当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赔偿等。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某些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从价值上来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处理;未达成协议,也未进行裁决的,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5)只有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并发出强制拆迁的命令与公告。具体事宜,可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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