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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自从怀孕以来已经失踪一年了。现在这个孩子已经一岁半了,从来没有养过孩子。不管他是否在乎,这是遗弃罪吗?

离婚 2020-01-19 02: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都要孩子的抚养权,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决定抚养权归属,孩子一岁半,同等条件下女方优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平分,适当照顾女方及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的规定。他为非婚生子,成立法律意义上父子关系,作为未成年人,在父亲未尽抚养义务时,小孩有权利请求支付抚养费用,但在诉讼过程中,父理应提供其与王某具有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证据,从而证实父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否则,小孩应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希望采纳
  • 在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这一事情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先就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协商,在达成共识后再就双方子女的归属权来进行协商,最后得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果后便可以去民政局进行离婚办理。 要知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内容: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可以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确定,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房产等重要才产先进行协商确定分割比例,同时也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进行协商。
  • 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
    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
    因此,确定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婚姻法确立了应当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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