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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委托人买的房屋,还款人是男性,离婚之后房屋归女性,剩余的借款归女性,男性净身出户,女性有生活来源,但薪水不动储蓄卡走,住房贷款能归入女性户下吗

离婚 2020-01-21 13: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婚前买房属于个人,婚前买房婚后办证也可以只办理至个人名下,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提供结婚证和购房合同就可以证明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证只能办理至个人名下。
    2、婚前贷款买房属于个人,一旦感情破裂,房子属于婚前付首付一方,但是需要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对方做出财产补偿。
    3、婚前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婚后使用个人公积金还贷款,就算对方没有为你还贷,一旦感情破裂,房子属于婚前付首付一方,但是婚后你个人的公积金也是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需要就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对方做出财产补偿。
    4、婚后单方父母赠与的房屋且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属于个人房产
    5、婚后单方父母赠与的房屋,写自己子女及子女配偶的名字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法律并未规定过错方净身出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 婚后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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