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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注册填补两个股东时,公司没有成功注册,现在股东不愿合作,如果变更?

公司企业 2020-01-24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流程包括: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三档:10万,30万,50万);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了这个基础,你就可以按照下面的程序办理登记了。

    首先,你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文件后,一般在10天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如果获得核准,接下来,你要准备好有关申办材料,到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部门去办理登记,这些材料一般包括: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
    (1)任命书(国有独资);
    (2)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相关的其他材料。

    当然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有些材料是不需要你提供的,如任命书、委派书等等,这是国企需要的。但是还有些材料还得要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另行提供,比如你的公司属于饮食行业,需要卫生局的批准,那么你可能要到卫生局去办理一些手续。下面是可能你要跑到的政府管理部门以及需要办理的手续:文化局:文化经营项目许可证审批。

    卫生局: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商委:烟、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粮油资格、食品交易和农贸市尝展销会的审批。

    科委:科技经营证书的核准审批。

    技监局:企业、事业、机关和民办非企业代码登记。

    财政局:财政政策登记、受理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登记。

    提交了这些材料以后,需要等待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一般不会超过15天。等到你拿到了工商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么你的公司就算正式成立了。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根据法律的规定,你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其他一些相关的手续,如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 具体情况具体,例如,注册公司之后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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