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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兼水泵持有人故意刁难不让我浇灌12亩即将成熟的果树,几次恳求无效!在我去准备去浇地时,我问浇地的村民,村民明确告诉我村长不让我浇地!在这之前几次去找乡镇府,都无及时处理,看着一年辛苦的收成将要付之东流,我为了尽快解决此事,便用浇地开阀门配带的扳手撬了水泵电闸锁,并让同村的村民通知村长来请他告诉我为什么不让我浇地,在我苦等半小时之后也没见到他的影,没想到身为村长兼水泵持有人的他不但不处理此事而是夸大事实扩大事态,以故意损坏财物把我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一千元。

综合法律 2018-08-26 15: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法院可以行政拘留债务人2次,执行完后,债务人依然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拘留和逮捕依法应当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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