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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男人结婚前贷款买房,房东是男人,普通抵押贷款是男人和男人的父母,婚后房子开始偿还贷款,是我丈夫和我生的,男人的父母没有承担抵押贷款,但银行卡贷款是我丈夫,而贷款后丈夫同意在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这次房子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吗?顾问,男人结婚前贷款买房,房东是男人,普通抵押贷款是男人和男人的父母,婚后房子开始偿还贷款,是我丈夫和我生的,男人的父母没有承担抵押贷款,但银行卡贷款是我丈夫,而贷款后丈夫同意在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这

银行 2020-01-25 14: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 一般来说,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 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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