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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2月,我岳父在自家的一家民办砖厂,由于买主买了一车砖,因为我们家砖厂是提供免费送货服务的,但那天司机不在,买主又很急,在四处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我岳父亲自开的车(送货地点乡下,我岳父家也是乡下的,说明:我岳父以前开过车,有驾照,可后面没有车审,驾照过期。等把货送到目的地时,在下货的时候,由于是自动下货的那种装置,在下货的时候,由于后车重力过大,使车身往前猛冲,在冲的同时,由于紧张,勿踩油门,使得事后造成二人受伤,一人轻伤,一人重伤,轻伤者,赔偿5000元后,事了,另外一人在医院住了一个月的院,首次医药费是我们出的,出了二万多元,但事后,受害方找到交警把我岳父进行了关押,先是在拘留所,后来转到看守所,至今任在看守所。受害方首次提出需要七万元的赔偿费,我们经过多方的借资凑齐了这个数。前提是,受害方自己出了五万元医药费。等到我们在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的时候,对方改主意了,说要十万。我想问一下律师,如果对方上诉法院,我岳父会坐牢吗?赔偿需要赔偿多少?如果告上法院,我岳父判刑会判多久?判刑之后需要赔偿吗?法院的赔偿法是怎么赔偿?

刑事辩护 2018-08-26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如果将受害人打成重伤,直接定故意伤害犯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轻伤涉嫌伤害罪。要根据具体情节,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聚众殴打他人的要根据具体情节从衙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判决之前的先期羁押都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应以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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