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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8年私自收留二胎,县上早已干了解决,处罚500元,早已干了解决,如今推行职级并行,说我计划生育政策不太好,我该怎么做

损害赔偿 2020-01-26 12: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依法由计生主管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执行,如果当事人拒绝执行,计生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违反计生政策的相关诉讼。
    法律链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还得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孩子的户口上了,并不意味着你先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就变成了合法。
    比如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卫计委专门发出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用解释,“《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 。
    明确了“《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 你好,如果符合收养条件,一般是不会罚款的,但是如果不符合就不可以收养,还可能面临罚款,收养条件还需要双方都符合才可以进行收养。即收养一方需要符合收养的条件,孩子也要符合送养的条件,如任何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即使你符合也不可以收养孩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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