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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我朋友坐别人的车经过收费站时,收费站的人要求收费,因平日此拉菜的车是不收费的,所以司机不给缴费。于是,我朋友(非司机,只是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司机的朋友)下车拿栏杆。结果收费站的人故意按栏杆,打掉我朋友的门牙两颗。于是生气就打了收费站的人。收费站的人也打他们。此时,司机在一旁打电话告知我附近的朋友的亲家,来了很多人围堵了整个收费站,事态扩大,造成几人受伤,严重的交通堵塞。影响较大,轰动了市。因正在发展期,因影响不好,政府重点审查此案。我朋友现在已被拘留3个月了,还没有开庭审理此案。我们应该怎么办?会判刑吗?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由于过年的一个月我朋友在外面躲避警察的追捕,所以给他安了故意逃离现场罪。现在已经快拘留3个月了,也赔偿了打伤人员的医药费,还给了政府人员贿赂,他们本来答应要放人的,可是到现在都没有放人。案子也没有移交法院。请问这种情节最好的辩护会是什么处罚?

劳动纠纷 2018-08-26 1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重大的,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流窜作案、取证特别困难等类案件,难以在侦查期内完毕的,包案发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侦查期内难以完成侦查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案情特别重大,在上述规定的侦查期难以仍然难以完成刑事侦查的,需要报请最高检批准延长侦查期限。因此,问题所涉及的公安刑事侦查期间问题,当事人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4条、155条、156条、157条
  • 打伤人,要判多久,要看受伤程度、人数及其它社会危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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