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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带领聚众斗殴,带的人把他人颈部砍掉了,可是并不是他砍得,未满十八岁,该如何判。

刑事辩护 2020-01-26 07: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 聚众斗殴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参与了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若聚众斗殴行为较轻微,不涉及到判刑,就无须刑事辩护代理。
  •  聚众斗殴罪中,双方都积极参与并致对方受伤的情况下应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反诉请求。
      首先,法律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反诉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同等保护,如果不允许其提起反诉,有违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最后,只有双方故意引起的犯罪才可支持反诉,因为此类犯罪对方的损害与自身都有过错,支持反诉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精神,即对方的犯罪行为致自身受到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而其他犯罪不存在此特点,因此,不支持反诉。
      对于其他犯罪,被害方的过错造成刑事被告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作为减轻民事赔偿的情节,不应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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