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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17岁的未成年工人,我在暑假出来工作,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我想问,我一个月后辞职,我这家药费公司不合理吗?

损害赔偿 2020-01-26 18: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1.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 即使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只
    要是认定了工伤,就应该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进行赔偿,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一切赔偿由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依法享受以下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若发生工伤公司不索赔的情况,可以搜集工伤的证据,立即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r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r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r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r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要求对方(包括对方是机动车时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如果经伤残等级鉴定构成残疾,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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