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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找到一个男朋友,我有一个孩子,发现他没有离婚,这种婚姻欺诈?

离婚 2020-01-25 1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律上不存在“骗婚罪”,如果当事人未离婚而与他人结婚,则该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相对人如果明知当事人是已婚状态,而依然与之结婚,则相对人也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如有疑问,请补充,如满意请采纳并予以评价,谢谢
  •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婚前存在欺骗的情况,结婚后又离婚的,可以认为存在骗婚的情形,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出于骗婚的目的,通常可以向法院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来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保护受骗一方的利益。
  • 夫妻离婚孩子怎样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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