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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在孩子上学期间,教师没有及时给家长打电话,告诉家长,孩子溺和死亡,教师应承担什么责任

教育 2020-01-31 1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孩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如果是学校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造成的,具有完全过错,应对他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 校园伤害事件中的归责原则:
     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学校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在发生伤害事件中,学校需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主张免责;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你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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