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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海市区。我的工作65年没送缴纳社保。因企业合并在家乡交了3年零一个月。又转到上海市交了4年零8月。女来到50周岁以上。能规定企业补缴之前65年的个人社保吗?补缴后,能上海市区离休吗?

劳动纠纷 2020-01-31 14: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企业补缴社保怎么办理?各地方各不相同,以北京市为例:北京企业补缴社保办理程序:
    经单位申请,可补缴当年度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须同时补缴),跨年度补缴须到北京市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申请补缴。
    1、存档卡(IC卡)。
    2、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四)3份,单位盖章;
    3、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3份,单位盖章;
    4、填写《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5、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与参统人员补缴失业保险费明细表》2份,单位盖章;
    6、填写《北京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7、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单位补缴表》2份,单位盖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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