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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村户口,在我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不需要去镇办手续,在县民政局离婚,谢谢

离婚 2020-02-07 14: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该案例中,婚姻登记机关把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弄丢,属于工作的失职,当事人可以向该民政局的主管机关进行举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
    (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其次,该案例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在起诉前,到双方的单位或者社区开具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明。根据司法实践,在诉讼离婚时,当事人必须准备如下证据和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财产分割要求的,应提交主要财产清单。
  • 对于办理离婚时,子女抚养的问题: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离婚户口迁移手续、离婚后户口迁移程序如下: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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